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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构员工因提供虚假检验报告被判刑
Time:2020-11-03 11:59:01

近日,桐梓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一起机动车检测机构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而获罪的案件。

概念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案情概述

某A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该公司的员工即被告人史某某具有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内的检验检测项目报告的签字权为该签字领域的授权签字人
2020年4月被告人谭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所有的货车的实际整备质量与机动车合格证上载明的整备质量不一致存在超重现象不能通过正常的机动车安全检测程序无法办理车辆上户手续的情形下与被告人史某某共谋为他人出具虚假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用于办理车辆上户手续
截至案发前
史某某共出具了10份虚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而整个过程中谭某某收受了他人给付的人民币共计42000元并分两次给予史某某人民币共计10800元后经桐梓县为民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遵义市黔北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湄潭鑫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上述使用虚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的车辆进行复检结果复检的车辆整备质量均被判定为不合格


判决结果

桐梓法院

综合本案犯罪事实和情节

一审判决被告人史某某、被告人谭某某

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分别判处十一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没收及追缴犯罪所得上缴国库

目前

该判决已生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依法依规据实出具证明文件

既是法律法规的要求

也是对他人负责、对自己负责